提高風險意識 遠離場外配資
本報記者 侯捷寧
今年以來,A股場外配資又有死灰復燃的態勢。雖然監管層已屢次提醒場外配資風險,但是,仍有個別券商不顧規定,違規通過網上證券交易接口為機構和個人開展場外配資活動、為非法證券業務提供便利。其最終必將受到嚴懲。
證監會日前發布了一份對G證券公司(簡稱“G證券”)的行政處罰書,希望對某些企圖違規開展場外配資活動的券商以警示。并以此提醒投資者要提高風險防范意識,遠離場外配資,以免遭受財產損失。
經證監會查明,G證券存在的違法事實如下:2014年9月4日,G證券對H網絡技術服務有限責任公司H系統開放接入,2014年12月5日,G證券上海分公司對該系統開放專線接入,2015年5月19日,專線連通。2015年3月30日,G證券上海分公司為M軟件技術有限公司F系統安裝第三個交易網關。對于上述外部接入的第三方交易終端軟件,G證券未進行軟件認證許可,未對外部系統接入實施有效管理,對相關客戶身份情況缺乏了解。
截至調查日,G證券共有123個使用H系統、F系統接入的主賬戶。其中使用H系統接入的主賬戶113個(下掛虛擬賬戶或子賬戶16,427個),使用F系統接入的主賬戶10個(下掛虛擬賬戶或子賬戶2,883個)。G證券未采集客戶交易終端信息,未能確保客戶交易終端信息的真實性、準確性、完整性、一致性、可讀性,未采取可靠措施采集、記錄與客戶身份識別有關的信息。
2013年和2014年,G證券分別有13家和23家營業部對原有客戶的回訪比例均未達到上年末客戶總數(不含休眠賬戶及中止交易賬戶客戶)的10%。2015年5月25日,G證券已知悉并關注H系統等系統存在引發違規配資及違反賬戶實名制等風險,G證券在未采集上述客戶身份識別信息的情況下,未實施有效的了解客戶身份的回訪、檢查等程序。
G證券未按照《證券登記結算管理辦法》第二十四條,《關于加強證券期貨經營機構客戶交易終端信息等客戶信息管理的規定》第六條、第八條、第十三條,《中國證監會關于加強證券經紀業務管理的規定》第三條第(四)項,《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證券賬戶管理規則》第五十條的規定對客戶的身份信息進行審查和了解,違反了《證券公司監督管理條例》第二十八條第一款的規定,構成《證券公司監督管理條例》第八十四條第(四)項所述的行為,獲利6,805,135.75元。
G證券在2015年7月12日證監會發布的《關于清理整頓違法從事證券業務活動的意見》(證監會公告〔2015〕19號)之后,仍未采取有效措施嚴格審查客戶身份的真實性,未切實防范客戶借用證券交易通道違規從事交易活動,新增下掛子賬戶99個,性質惡劣、情節嚴重。
以上事實有相關人員詢問筆錄、QQ聊天記錄、客戶委托記錄、G證券相關說明、傭金計算數據等證據證明,足以認定。根據當事人違法行為的事實、性質、情節與社會危害程度,依據《證券公司監督管理條例》第八十四條的規定,證監會決定:對G證券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沒收違法所得6,805,135.75元,并處以20,415,407.25元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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