編者按:為幫助投資者充分了解創業板改革并試點注冊制的相關規則,深交所投教中心特別推出創業板改革系列解讀文章,本文主要介紹創業板股票保薦機構跟投制度、上市公司股東回報政策、股份減持和股權激勵的相關規定等內容,敬請廣大投資者關注。
1.創業板施行注冊制后,對哪些企業實行強制“跟投”?
創業板施行注冊制后,試行保薦機構相關子公司跟投制度。發行人如屬于以下情形的,其保薦機構依法設立的相關子公司或者實際控制該保薦機構的證券公司依法設立的其他相關子公司應當參與本次公開發行戰略配售,并對獲配證券設定限售期。具體情形如下:
一是“發行定價高于四個值孰低”的企業,即對于發行定價超過網下投資者有效報價的中位數和加權平均數,以及五類中長線資金(公募基金、社保基金、養老基金、企業年金基金和保險資金)有效報價的中位數和加權平均數四個值孰低值的企業。
二是未盈利、存在表決權差異安排、紅籌等三類企業,因這三類企業屬于創業板改革后新增上市類型,其商業模式、管理模式、股權結構及風險因素等與以往存在差異,對這三類企業實施強制跟投。
2.創業板上市公司的股東回報政策是如何規定的?
創業板上市公司應當積極回報股東,根據自身條件和發展階段,制定并執行現金分紅、股份回購等股東回報政策。上市公司應當綜合考慮所處行業特點、發展階段、自身經營模式、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資金支出安排等因素,科學、審慎決策,合理確定利潤分配政策。
有關利潤分配事項的具體規定,投資者可查閱《創業板上市公司規范運作指引(2020年修訂)》等。
3.創業板施行注冊制后,上市公司股份減持有何特別規定?
一是對未盈利上市企業實現盈利前控股股東減持比例、董監高所持股份鎖定期等作出安排。公司上市時未盈利的,在實現盈利前,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動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個完整會計年度內,不得減持首發前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第四個和第五個完整會計年度內,每年減持的首發前股份不得超過公司股份總數的2%,并應當符合深交所《上市公司股東及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減持股份實施細則》關于減持股份的相關規定;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個完整會計年度內,不得減持首發前股份;在前述期間內離職的,應當繼續上述規定。公司實現盈利后,相關股東可以自當年年度報告披露后次日起減持首發前股份,并遵守深交所相關規定。
二是增加上市公司觸及重大違法強制退市情形下,特定主體禁止減持的規定。上市公司觸及重大違法強制退市標準的,自相關行政處罰決定或者司法裁判作出之日起至公司股票終止上市前,公司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動人以及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不得減持公司股份。
三是明確股東可以通過向特定機構投資者詢價轉讓、配售方式轉讓首發前股份。
4.創業板施行注冊制后,上市公司股權激勵有什么變化?
一是提升激勵股份比例上限,激勵股份和期權總額提升至總股本的20%。二是放寬激勵對象限制,單獨或合計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東、實際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等符合條件的,可以成為激勵對象。三是設置更為靈活的激勵模式,允許公司在滿足激勵條件后將股份登記至激勵對象名下并直接上市流通,簡化流程,減輕激勵對象的資金壓力。
(免責聲明:本文僅為投資者教育之目的而發布,不構成投資建議。投資者據此操作,風險自擔。深圳證券交易所力求本文所涉信息準確可靠,但并不對其準確性、完整性和及時性做出任何保證,對因使用本文引發的損失不承擔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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