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今生活中物質對我們的"誘惑"實在是太大,"先花未來錢"很大程度上滿足了我們的消費欲望,信用卡,各種消費貸給我們提供了很大的便利,但是這些信用產品其實也是一把雙刃劍,若一旦使用方式不當將會帶來嚴重的后果。若忘記還款,不僅要支付逾期利息、滯納金、超限費,還會產生不良信用記錄。一旦產生不良信用記錄,對未來進行房貸、車貸、個人商業貸款甚至求學、就業都會有很大影響。關于信用卡,你真的了解嗎?到底應該如何消除信用卡不良記錄?賬單日與還款日有什么區別?透支消費利息與違約金是啥意思?還款有什么技巧?萬一盜刷該咋辦?信用卡的那些事兒,關乎你的錢袋子,往下劃。
央視主持人告銀行罰息不合理:69元變317元
央視主持人李曉東稱,他于2012年11月在建行西直門北大街支行申請辦理了信用卡,激活后該卡一直正常使用中,該信用卡的賬單日期為次月7日,到期還款日為次月27日,免息期最長為50天。
2016年3月,李曉東在建行規定的記賬周期內消費了18869.36元,至同年4月27日還款日止,建行自動從約定還款賬戶中扣款18800元,因約定還款賬戶中余額不足,尚欠69.36元未還。
2016年5月7日賬單日,建行通知李曉東已產生317.43元的利息,李曉東認為自2016年4月27日至5月7日止,因尚欠69.36元而產生317.43元的利息。[詳細]
明明欠69.36元,僅10天功夫就變成了317.43元,怎么算出來的?
經過詢問,李曉東才明白,原來只要在最后期限內沒有還清錢,那么根據銀行的規定,已經償還的部分也一并按規定利率計算透支利息,也就是說償還的錢和欠款是要一起計算利息的,日利率為萬分之五。李曉東認為,在申領信用卡時,賬單周期內未全額還款時,被告及其工作人員,被告上級銀行、被告建行信用卡中心等均未向原告明確釋明或告知該上述條款之規定,而且該條款為格式條款,根據《銀行卡業務管理辦法》第21條的規定,銀行只能針對持卡人未還部分進行計收利息,而不是按照全部款項計收利息。為此,李曉東告上法院,要求三被告返還317.43元的利息,并認定當初辦理信用卡時簽訂的《中國建設銀行龍卡信用卡領用協議》(以下簡稱《領用協議》)中涉及利息計算的內容屬于無效的格式條款。[詳細]
西城法院審理后做出一審判決,法院認為,本案訴爭的317.43元的利息是依據建行北京分行與李曉東之間簽訂的《領用協議》中的計息規則所計算得出的金額,符合合同的約定,未違反相關法律的強制性規定,李曉東應償還。另外,從李曉東與建行客戶人員多次通話中可知,客服人員已經告知李曉東在未能全部償還所使用的全部銀行款項時所承擔的法律后果,即支付賬期內全部使用款項的相應利息,而李曉東依然使用了案涉信用卡且在還款日前未全部償還使用款項,其應承擔相應的不利后果,故李曉東要求建行北京分行返還317.43元的利息的訴訟請求,法院不予支持。[詳細]
二中院審理后認為,李曉東主張該條款不公平地加重持卡人責任,請求確認計息條款無效,法院不予支持。對于李曉東提出的關于發卡銀行侵害其知情權和自主選擇權的上訴主張,法院也認為沒有事實依據,法院不予采信。
二中院于2017年12月28日做出終審判決,撤銷一審判決,改判建行北京分行于判決生效后十日內向李曉東返還扣劃的款項253.75元,駁回李曉東的其他訴訟請求。[詳細]
【回顧】 "全額罰息" 歷來備受詬病
多年來,消費者質疑此項收費的合理性,要求廢止全額計息的呼聲從未間斷。申請信用卡時一般都有這樣類型的格式條款:"甲方在對賬單所載到期還款日前清償全部欠款的,當期對賬單所載消費及通過貸記賬戶的圈存交易可享受免息還款期。否則全部欠款不享受免息還款期,乙方自銀行記賬日起,根據甲方實際欠款天數,按每日累計欠款余額乘以日利率計息,日利率為萬分之五,按月計收復利。"
由于"全額計息"屬于銀行的格式條款,并且在申領信用卡時,多數申請人并不會細看條款,銀行工作人員在利率結算方式上也很少對消費者履行充分的告知義務。現實生活中更多的情況是,許多持卡人由于主觀上的疏忽而非惡意卻受到較高額罰息。《證券日報》記者在朋友圈發起調查發現,信用卡還款日到了卻忘了還的事情時有發生,并且很多人并不清楚銀行是如何計息的。[詳細]
信用卡套路深
信用卡章程單方特權疑似"霸王條款" 合同預設多項銀行單方特權
在某股份制銀行官網,《證券日報》記者查找到一份《信用卡章程》。本報記者注意到,在關于"發卡機構的權利和義務"的條款中,銀行有10款權利(共用915個字進行表述),有5款義務(共用316個字進行表述);在關于"申請人、持卡人的權利與義務"條款中,申請人、持卡人有5款權利(共用314個字進行表述),另有8款義務(共用900個字進行表述)。
此外,該《信用卡章程》中,"銀行有權"和"持卡人有權"出現的頻次對比為14:5。 事實上,銀行對于持卡人的約束不僅限于《信用卡章程》一個文件,還包括《信用卡領用協議》、《還款承諾書》等多個文件。
此外,最"霸氣"的條款是"持卡人銷戶時應將信用卡交還本行;辦理銷戶手續后,持卡人仍須承擔被注銷信用卡的一切債務和損失"。"一切債務和損失"的表述顯然排除了客戶的免責權利,對于已經交還給銀行的信用卡,用戶還要無條件擔責,恐怕用戶銷戶后比持卡時還要擔心卡片的安全。......[詳細]
除了信用卡章程中"深坑"暗藏的霸王條款,銀行還有一些告知可謂為共享用戶信息埋下伏筆。 日前,某第三方支付機構的年度賬單"大曬",演變成了被曝光侵犯用戶隱私,而支付機構替用戶勾選的是兄弟公司(同時也是獨立運營)的征信公司。
《證券日報》記者注意到,這種有意將"用戶信息共享"的沖動,不僅第三方支付機構有,銀行也找早已替客戶做出了選擇。
本報記者瀏覽多家銀行官網發現,官網都有相應的隱私保密條款。其中,多數銀行表示,"我行可能將您的個人資料轉交我行的成員機構,但會在法律許可的范圍內進行"。此外,"我行可能會把您的相關信息提供給與我行聯合提供業務的合作伙伴,但該合作伙伴仍需對您的相關信息進行保密"。上述隱私條款因大多處于網站首頁,或與首頁鏈接相連,并沒有給用戶預留勾選同意或不同意的機會,而履行的是簡單地告知。[詳細]
如何才能不被銀行算計?
賬單日。即當期賬單生產的時間,是發卡銀行每月定期對你的信用卡賬戶當期發生的各項交易、費用等進行匯總結算,并結計利息,計算你當期總欠款金額和最小還款額,并為你郵寄對賬單的日子。
還款日。免息還款的最后日期,逾期則會計算透支消費利息。 Eg:A銀行的信用卡賬單日期為每月3日,還款日為每月23日,賬單日消費計入上一周期,則每月23日還的是上月的4號到本月3號之間所產生的所有透支款。
透支消費利息。超出免息還款期后,銀行按天收取的利息。每天銀行的具體利息數額規定可能有偏差。
違約金。在免息還款期內,還款數額沒能達到最低還款額時,銀行會對未達最低還款額的部分收取違約金。違約金的比例由中國人民銀行統一規定,為最低還款額未還部分的5%。Eg:持卡人的最低還款額為1000元,到期時只還款300元,則剩余700元就要按5%計收35元的違約金。 ......[詳細]
購物退款標準不同 坑人指數★★★★☆
卡姐有個好盆友,是個不折不扣的網購達人,不過,最近她卻遇到了煩心事。之前在網上購買了商品,使用信用卡支付。可收到貨后,覺得商品不是很好,于是申請了極速退款。當收到"款項將于3個工作日內返回支付卡賬戶"的信息時,她理所當然地認為會退款到信用卡賬戶,就不用再去還那筆信用卡的費用了。可收到當月的對賬單時,卻因未全額還款而被罰息了,征信都逾期了。
臨時額度需全部還清 坑人指數★★★★★
臨時額度是不錯,不少銀行都會在高消費的節假日前主動提升信用卡的臨時額度。調整的具體額度會根據客戶以往的信用記錄而定,但基本為30%,最高可以達到100%。值得注意的是銀行調整的臨時額度是不可以辦理分期還款的,所消費的金額必須要在還款日一次性還清。很多人已經被坑過了,大家要小心。[詳細]
有些人辦了信用卡但不常用,當信用卡發生逾期還款后,就打算徹底不用信用卡,不還款也不銷卡。 這種做法是非常錯誤的哦!如果一直不還款,就會每月都會產生一次逾期未還款,也就是每月會被記一次不良信用記錄。連續多月不還款,更可能會被銀行起訴,被裁定惡意欠款,那信用記錄更糟糕,且欠款數額會越拖越大,嚴重還會被判刑罰款。
最重要的兩點 1、信用卡還款信息會被央行征信系統滾動記錄24個月。如果用卡終止,對應的記錄也不再滾動,而是長時間保存下來。因此,信用卡發生逾期還款后,最好不要還清欠款后立即注銷信用卡,而應該堅持再用卡兩年以上,且保持期間的信用良好,這樣就能靠滾動記錄把不良記錄從征信系統里去掉。
2、很多銀行"容時容差"還款服務,最多可以晚還三天,也可算按時還款。這項服務目前開通的銀行挺多,具體細節略有差別。這些服務有的銀行是自動提供有的則需要持卡人主動申請......[詳細]
D-1,要學會使用信用卡管理的工具。俗話說"好記性不如爛筆頭",同樣的,與其依靠記性去記憶所有卡片的還款信息,特別是對于信用卡特別多的持卡人來說,一不小心有可能會忘記還款,也可能會遺漏某張信用卡的還款情況。
D-2,在信用卡逾期之后,不要著急銷卡,也不能對逾期信用卡不管不問。在知道信用卡逾期的時侯,第一時間致電信用卡客服,說明非惡意拖欠不還款,承諾以后按時還款,并且詢問是否會產生不良信用記錄。一般來說,首次信用卡逾期,信用卡持卡人態度良好的話,都不會影響到信用記錄,還可能會減免掉逾期產生的利息費用。
D-3,如果是因為手頭確實沒錢還不上信用卡的話,可以先還最低還款額或者嘗試進行賬單分期,進行過渡。雖然那樣會產生一定的利息,但總比信用卡逾期,產生不良的信用記錄要好啊。畢竟,良好的信用記錄也不是能花錢就能買回來的。 [詳細]
專家怎么看
按照合同法及其司法解釋,違約金的設定應以實際損失為標準,但由于"實際損失"往往公說婆說扯不清,于是一些商業機構便獅子大開口,任意設立違約金標準。信用卡"全額計息"是一種商業行為,法無禁止即可為;但無論計息標準還是違約金標準都要公平合理,要符合相關法律規定。"全額計息"無錯,畸高利率得改,或是銀行主動改,或是有關部門劃定一條上線,強令銀行改,總之得改,不能再任由利率畸高的"全額計息"損害持卡人權益了。[詳細]
在信用卡天價違約金事件屢屢見諸媒體的背景下,李曉東案的判決具有進步意義。恰如代理律師所言,本案判決具有典型意義,對于正常使用信用卡的客戶,非惡意導致信用卡金額未全額還足而承擔全額罰息明顯不公,以違約金調整作為平衡雙方利益手段,在處理個案時能清晰銀行與持卡人之間的關系。
但別太樂觀,在認定全額計息合法有效的前提下,法院以"計算金額過分高于違約造成的損失"為由,用調整違約金的方式平衡雙方利益,這是法官司法智慧的體現,但該案對今后類似案件的判決有多大的指導性,有待觀察。[詳細]
對外經濟貿易大學法學院教授寧紅麗認為,本案只是個案,不會成為我國法院對其他同類型案進行判決的直接依據。她在接受澎湃新聞采訪時說,本案在一審和二審訴訟過程中引發的討論,提出的意見以及所達成的一些共識,會對其他法院對同類型案例件判決有一定參考價值。
李曉東的代理律師晏艷認為,李曉東案的終審判決確定銀行的全額罰息數額不再一刀切,需要根據個案的不同調整罰息數額,這對于非惡意逾期且大部分已還款的持卡人具有重大的意義,這對以后的司法案例也具有參考借鑒價值。衡律師上海事務所副主任鄧學平在澎湃新聞撰文指出,比及時返還李曉東多扣的利息更重要的是,盡快修改《領用協議》條款,主動將過高的透支利率標準降下來。其他銀行也應以此判決為契機,全面檢省、修改各自的信用卡計息規則,避免消費者繼續遭遇不公平對待。......[詳細]
本期編輯:張明富 許潔 [email protect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