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村金融時報-農金網北京訊(記者田耿文王松)徐諾金認為,當前銀行侵害消費者合法權益的主要表現有以下幾種:
(一)以合同約定收取不合理費用。以提前還貸為例,提前還貸收取違約金條款是貸款合同的“標配”,雖然部分銀行免除了提前還貸違約金的收取,但仍有大部分銀行對房貸、車位貸、車貸等中長期貸款產品提前還貸時收取一定比例的違約金;同時對提前還貸約定有限制性條件,提前還貸收取違約金實際上變相增加了借款人的綜合融資成本。
(二)合同條款涉嫌侵害消費者公平性權益。實踐中,金融消費者在與銀行訂立貸款合同時處于弱勢和被動地位,如果不接受銀行提供的合同約定,則極大可能無法從銀行獲得貸款;造成消費者對收取違約金前提條件、違約金減免和違約金收取標準等方面缺少議價能力。銀行類似的合同約定有“霸王條款”之嫌,不符合《民法典》等相關法律關于“應當遵循公平原則確定當事人之間的權利義務”的公平性要求。
(三)消費者的知情權保障不充分。《民法典》對格式條款除了上述公平性要求之外,還提出了充分信息披露的要求。從對消費者的調查情況來看,近三成受訪者對提前還貸收取違約金條款不知情,這說明銀行在簽訂合同的時候,并沒有盡到合理告知義務,對收取違約金這種加重借款人責任的條款信息披露不充分。
(四)投訴多發應引起銀行的重點關注。據統計,2020年18家全國性銀行業金融機構受理針對信用卡業務的投訴占投訴總量的40.44%,其中涉及“信用卡使用和還款”的投訴占信用卡業務投訴總量的58.71%。銀行業金融機構有責任根據投訴熱點領域所反映出的問題,應進一步改進金融產品和服務,以適應金融業高質量發展的要求。
為推動銀行業金融機構進一步提升金融產品和服務的便民惠民力度,切實維護金融消費者合法權益,徐諾金提出如下相關政策建議:
一是踐行“負責任金融”理念,培育更加自律的現代化銀行。金融業發展業務,追求效益應體現為實體經濟服務、金融為民的根本要求。銀行在追求盈利的同時,還要承擔起對國民經濟發展、金融市場環境及金融消費者等外部對象的責任,以實現經濟、社會綜合價值最大化,實現盈利性和社會性的統一。適當減免提前還貸違約金和信用卡息費,是銀行業金融機構堅決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關于降低綜合融資成本決策部署、踐行“負責任金融”理念的重要體現,同時也符合全球金融發展的新趨勢。
二是以維護消費者權益為出發點,更加公平地完善格式合同。銀行應當從產品設計、合同制定、締約和執行等環節,充分保障消費者合法權益。不能憑借其自身優勢,謀求增加自身權利、減除自身義務或削弱消費者權利、加重消費者責任。如貸款合同中應明確提前還貸違約金適用和減免的具體條件,合同締約過程中給予借款人更大的議價權,對于確屬借款人提前還款給銀行增加費用而需要收取違約金的,應在前期做好充足的成本核算,避免借款人無謂的綜合貸款成本增加。
三是做好信息披露,充分全面保證消費者知情權。銀行和消費者處于信息不對等的地位,如果銀行有意隱瞞信息,將妨礙消費者做出理性判斷。銀行應該按照公開、透明的原則,并盡可能用簡便易行的方式、通俗易懂的語言,及時準確向消費者披露違約金、息費等重要信息。如在廳堂公示中明確收取范圍和收取標準、在合同締約過程中對消費者充分解釋,保障消費者知情權。
四是強化金融知識教育,培養理性負責的金融消費者。消費者要加強金融知識學習,提升對金融產品和服務的性質、運作模式、風險等級等內容的理解;強化風險意識和責任意識,以營造更加公平公正的金融消費關系。金融監管部門和金融機構應積極做好金融知識宣傳教育,加強與教育部門溝通合作,推動金融知識教育進校園、進課堂,打造一批有特色的金融教育示范基地,不斷提升消費者理性負責意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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