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記者 郝飛
去年11月,遼寧省農商銀行籌建工作小組發布的《組建遼寧省農村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公告》明確沈陽農商銀行與30家農信聯社組建遼寧省農商銀行,同意成立并授權遼寧省農商銀行籌建工作小組專職專責推進組建遼寧省農商銀行具體工作。
這與業內普遍預期的省聯社直接參與省級農商銀行的組建有所不同。在組建省級農商銀行的過程中,省聯社應承擔哪些角色?省聯社改制還可以探索哪些組建模式?近日,《農村金融時報》記者就相關問題與中國社會科學院金融研究所副研究員張珩進行了訪談。
記者:遼寧省組建省級農商銀行的模式有哪些優勢?在組建中省聯社應承擔哪些角色?
張珩:農商銀行籌建工作小組的成立,意味著省級農信系統建立了最高層次的工作機制來負責遼寧省農商銀行的改制工作,這不僅可以從源頭上根除省聯社對省級農商銀行改制設置的各種阻礙,解決省聯社不愿放棄行政管理權力等諸多現實問題,還能以統籌推進改革方案的實施,有效避免改革走彎路或陷入不必要的拖延等問題。
個人認為,在組建中省聯社應承擔兩方面角色:一是要積極幫助省級農商銀行尋找一批能認同服務“三農”且追求長期價值的戰略投資者增資擴股,并與其建立能向支農支小傾斜的公司治理機制,以此促進經營機制、創新能力和公司治理的優化,充分發揮省聯社對農信系統“壓艙石”的作用;二是要利用大平臺聚合優勢和大數據、人工智能等技術,幫助省級農商銀行推進人臉識別、電子簽名、貸款審批技術和風險管理模型等核心業務系統的改造升級,解決當前省級農商銀行在業務開展過程中可能存在的數據和技術“卡脖子”問題。
記者:省聯社改制還可以探索哪些組建模式?
張珩:從當前對省聯社改革的討論和實踐來看,主要有統一法人的省級農商銀行、金融服務公司、金融控股公司和省級聯合銀行等四種模式。其中,統一法人的省級農商銀行模式讓省聯社與農信社之間的產權關系變得更為清晰。金融服務公司模式盡管會弱化對農信機構的行政管理,但也會造成農信機構的松散。金融控股公司需要較多的資本投入。省級農商聯合銀行改革成本較小,比較可行。
當然,省聯社改革并不是機械的選擇題,不同地區省聯社改革的適用條件各不相同,不同模式的優缺點也比較明顯。未來,省聯社改革應該是這四種模式并行的狀態,但無論怎么改,省聯社改革都要因地制宜,還要遵循五個原則:一是要維持縣域法人地位的基本穩定,充分發揮其支農支小優勢。二是要幫助農信機構培育和引入合格的機構投資者和涉農企業股東,真正提升其“三層一會”治理的有效性。三是要利用現代金融科技為農信機構做好做大服務,提供技術支持。四是要強化農信機構的市場地位和經營的獨立性,確保其收益與風險的有效權衡。五是要借助省聯社改革契機,推動各省農信機構的結構優化,突出省內機構之間的相互帶動效應。
記者:地方政府和監管部門應如何避免省級農商銀行組建后偏離支農支小方向?
張珩:個人認為應該從四個方面發力:一是補齊監管短板和空白,提高金融監管部門之間的協調性。可借鑒日本金融機構的“相互配合型”的協調機制,在界定清楚監管部門監管職責的基礎上,建立農村金融監管情況通報制度,以此提高金融部門之間的協調效率。
二是建立與地方經濟發展水平相適應的農村金融監管機制。建議根據當地所處經濟環境、資產規模和風險狀況,在公司治理和監管標準上采取差異化的監管機制。
三是健全金融法制。針對當前農信系統并購重組的發展趨勢,建議國家應盡快出臺頒布農村金融保障法或相關規范,從組織形態、管理方式、業務種類、業務范圍、政策扶持、市場退出等多個方面作出具體規定,從法律上引導農信機構可持續發展,以此防止并購重組所產生的風險隱患。
四是完善涉農貸款相關配套措施。建議引入第三方資產價值評估機構主導參與農村金融領域的資產(如土地等)價值評估工作,提高農村金融機構開展涉農貸款業務的積極性。
(編輯 張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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