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郝飛
日前,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副局長肖遠企在國新辦舉行的“推動高質量發展”系列主題新聞發布會上表示,重點對主要股東的行為加強監管,嚴防大股東操縱、凌駕于中小金融機構之上。
肖遠企表示:“不管大股東小股東,要支持金融機構按照公司治理程序、公司治理制度要求來決策。中小金融機構經營得非常穩健,實際上就是對股東最大地負責任,經營穩健了,股東的價值、利益相關者的價值也會得到實現。同時,要加強對董事、高管和關鍵崗位人員的行為監管,主要是看他是不是真正勤勉履職,要看他的履職能力、履職的結果怎么樣。”
中小金融機構作為服務地方經濟的重要力量,其健康發展至關重要。監管部門、地方政府以及中小金融機構自身應形成合力,確保中小金融機構的股東行為規范,不斷完善公司治理,為中小金融機構的穩健發展提供堅實保障,進而促進中小金融機構更好地服務地方經濟。
監管部門需堅決落實強監管嚴監管要求。一方面,要持續加大監管力度,通過建立健全股東行為監管制度,明確股東的權利和義務,規范股東的投資行為和決策程序,對違規行為要堅決予以查處,提高違法成本,形成強大的威懾力。另一方面,要不斷加強對董事、高管和關鍵崗位人員的行為監管,通過完善考核評價機制,推動他們真正為中小金融機構的發展盡心盡力。同時,監管部門需在董事、高管等任職資格核準環節把好關,不僅要看其金融知識是否豐富和從業經歷是否完善,而且要考察其是否具有履職能力、人品是否端正。
中小金融機構監事會要充分發揮內部監督作用。監事會需獨立、客觀地履行監督職責,對股東行為進行全程監督,密切關注股東的決策過程,確保其符合公司治理程序和制度要求。對于發現的問題要及時提出整改意見,并跟蹤整改落實情況。同時,加強與監管部門的溝通與協作,形成內外監督合力,共同維護中小金融機構的良好治理環境。
地方政府也應積極參與中小金融機構的股東管理,為中小金融機構的發展創造良好的外部環境,提高地區信用水平,優化地方金融生態。地方政府可以在中小金融機構股東引進、股權轉讓等方面發揮積極的引導作用,確保引入的股東具有良好的資質和實力。同時,加強與監管部門和中小金融機構的信息共享,共同防范金融風險。
(編輯 張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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