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記者 郝飛
2023年以來,多家村鎮銀行被主發起行收購,并改制為主發起行的支行,業內將其稱為“村改支”。“村改支”與主發起行100%持股村鎮銀行有哪些區別?“村改支”后如何堅定支農支小定位?
近日,《農村金融時報》記者就相關問題采訪了中央財經大學經濟學院教授蘭日旭。
記者:目前,除“村改支”外,還有眾多主發起行實現100%持股村鎮銀行。100%持股村鎮銀行完全可以依照自己的思路對村鎮銀行進行改造,實現化險。“村改支”與主發起行100%持股村鎮銀行有哪些區別?為何更多主發起行選擇“村改支”?
蘭日旭:村鎮銀行是為了解決農村地區金融供給不足、競爭不充分而創新設計的機構,經過十幾年的發展,陷入了兩重困境。
一方面,村鎮銀行服務農村經濟存在資金不足,且有資金外溢的現象。另一方面,村鎮銀行是各類銀行業金融機構中風險最嚴重的機構之一。
不管采取主發起行100%持股,還是“村改支”,本質上都是為了確保在服務農村經濟方向不變的前提下化解風險,只是因地、因行施策的不同方式。
主發起行100%持股可以在增強法人治理的基礎上不改變現有結構,“村改支”能夠更加靈活地服務農村經濟并防范化解系統性金融風險。
目前,更多主發起行采用“村改支”方式化險,實質上是通過外部問題內部化,在同一組織、文化內化解風險,增強資金服務農村經濟的實力和競爭力,但在短期內成本較高。
記者:有業內人士認為,“村改支”后,支行是非一級法人機構,業務自主權有所降低,支農支小的作用也會打折扣。監管部門及主發起行應如何引導、促進“村改支”后的支行堅定支農支小定位?
蘭日旭:作為發起行的分支機構,資金等使用必須遵循主發起行的規則,確實可能弱化支農效果。
未來,主發起行可以采取如下措施,以確保村鎮銀行改制后的機構的支農、支小效果:
一是以組織培訓、研討會等形式,加強對“村改支”后支行的指導,提高其對支農支小業務的認識和理解,提升業務能力和服務水平。
二是根據支行的實際情況,制定差異化的信貸政策,降低支農支小業務的準入門檻,簡化審批流程,提高貸款效率,為支行開展支農支小業務提供政策支持。
三是建立科學合理的激勵約束機制,對于在支農支小業務中表現突出的支行給予獎勵,同時對于未能履行的支行進行約束和懲戒。
四是鼓勵支行積極開展金融創新,探索適合當地農村和小微企業需求的金融產品和服務模式,提高金融服務的針對性和有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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