溫州銀監局近日披露,5家銀行因出現以貸轉存、虛增存貸規模等違規行為而受到行政處罰。
盡管監管部門三令五申,明文禁止銀行不準以貸轉存,但長期以來,這一現象仍以各種隱蔽的形式普遍存在于銀行經營之中。尤其是在存貸比監管指標未取消之前,以貸轉存可以做大銀行存款規模,進而擴大貸款規模,當貸款需求旺盛時不少銀行都有冒險違規的沖動。
時至今日,存貸比監管紅線已不做硬性考核,銀行不需要再為了應對月末、季末、年末沖點而暗箱操作。同時,隨著宏觀經濟步入新常態,實體融資需求萎縮,銀行信貸資金難以找到好的投資項目,甚至出現了“資產荒”,為防范風險,銀行還存有惜貸心理。然而,以貸轉存并未就此停止,在近期各地銀監部門公示的處罰單中,因以貸轉存違規行為被罰的銀行機構不在少數。
由此看來,以貸轉存不僅僅是銀行機構為了應對監管,其中更多的是利益的驅使。據悉,一些商業銀行的分支行為了完成上級行的業務考核目標,或是農村金融機構為穩固本地存貸款市場份額,依靠以貸轉存虛增存貸規模,進而實現業績增長。為此,銀行機構為企業放貸之前,要求企業必須先存款累積信用積分才能獲得貸款,以貸轉存成為了企業獲取銀行授信的附加條件。在這種情況下,以貸轉存更像是銀行業的一個潛規則。
對某一家銀行機構來說,以貸轉存帶來的是業績的靚麗,以及利息和中間業務收入的明顯增加。于是,銀行機構利用抵質押等各種手段,人為操作讓放出去的貸款重新進入到存款中。但如此一來,行業性的以貸轉存會推高整個存貸市場規模,容易誘發系統性金融風險,信貸資金的空轉造成銀行業短期繁榮的假象與長期暗藏危機的并存。監管不容放松。
同時,以貸轉存占用了企業資金,直接增加了企業貸款成本,不利于實體經濟的復蘇和發展。去年8月,國務院為降低實體經濟企業成本,曾明確要求完善信貸資金向實體經濟融通機制,降低貸款中間環節費用,嚴禁“以貸轉存”、“存貸掛鉤”等變相提高利率行為。
這種要求很有必要,我們認為,要遏止“以貸轉存”需要監管部門不斷創新監管手段,排查以各種隱蔽形式存在的以貸轉存現象。對于違規機構,要加大懲處力度,并限時監督整改,為銀行業健康發展營造良好的氛圍。
作為經營主體,銀行機構需要改進績效考核標準,建立科學的業務考核管理機制,注重從量的考核向質的考核轉變,讓信貸規模擴張速度與自身可持續發展相匹配。同時要加大貸后審查和內部管理,防止銀行工作人員為完成個人任務而私自違規。
只有內外雙管齊下,才能從根本上遏止“以貸轉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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